宜昌城区公租房管理制度及系统应用政策解读
宜昌10项举措确保公租房公平善用
1月8日,记者从宜昌城区公租房管理制度及系统应用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我市修订出台《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审议通过《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办法》《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租金减免的条件及程序》,均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截至目前,我市累计实施公租房保障93933户,包括实物配租59607户、租赁补贴34326户,其中,城区累计实施公租房保障19692户,包括实物配租11362户、租赁补贴8330户,惠及城镇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
市住建局通报,我市采取了10项举措,在公租房保障准入、使用、退出等方面建立规范机制。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面兜底,自愿选择保障方式,常态受理,应保尽保。对重点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重点项目中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可定向实行公租房保障。对环卫、公交、教育、医疗等重点公共服务行业和开发区、产业园区重点产业中符合保障条件的青年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可面向其单位整体配租公租房。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常态受理租赁补贴申请。
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实物配租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申请;对因重大疾病治疗等特殊原因出售住房的,视为无历史房产,不影响申请公租房保障。对承租人因大病等无力缴纳租金的,增加租金减免条款。
将“三审两公示”简化为“两审一公示”,将审批时限由原来最短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配套制定运营管理服务标准,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
将公租房保障家庭和整体配租企业纳入信用管理。设立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整体配租企业失信行为共20条;明确市住建部门是城区公租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
将公租房便民服务端口设在社区,明确公租房承租人享有与购买产权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公租房所有权人、运营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议事协调会。
公租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遵循“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原则。承租公租房后取得房产、长期拖欠租金、没有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审核不符合资格的由公租房所有权人腾退,其他情形由公租房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退出管理。(记者袁满、通讯员叶声)
让群众“安居”又“安心” 宜昌城区公租房管理制度及系统应用政策解读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2020年底,市政府修订出台了《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审议通过《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租金减免的条件及程序》《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办法》两个配套制度,均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及时回应群众公租房保障需求,市住建局对城区公租房管理制度及系统应用政策进行了解读。
10类对象纳入优先保障
修订的《细则》和出台的配套制度,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
适时扩大保障覆盖面。明确城区公租房保障范围包括城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两大类。对城镇家庭按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不同困难程度、分层次保障。在同类实物配租方式中,将低保、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等10类对象纳入优先保障。
灵活调整保障方式。坚持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引导以实物配租为主向租赁补贴为主转变。
适当放宽保障条件。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设定收入条件(均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对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取消缴纳公积金的申请条件。放宽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公租房申请条件,企事业单位职工本人无所有权现住房的可申请公租房保障。调整了“视为有住房”的情形,将自申请之日(含)前3年内因重大疾病治疗等特殊原因出售住房的,视为无房。优化租赁补贴申请前置条件,承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租赁补贴时,对租赁信息准确性和租赁行为真实性可自愿选择租赁备案制或个人承诺。对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租赁补贴。
及时提高保障标准。实物配租保障面积不再按家庭人口数、是否高层建筑来区分。公租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户。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城镇中低收入无房家庭不低于30平方米。
租金最高减免幅度达到100%
此次政策调整,明确租金减免情形,具体包括——
规定8种租金减免情形,最高减免幅度达到100%。低保、低收入家庭依据低保证、低收入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分别减免90%、70%。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及高职、高专毕业生依据毕业证,自办理入住手续起36个月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分别减免60%、50%。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依据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证明,在补助发放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20%。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中有1人同时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依据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结算单(不得跨年使用),结算年度的租金减免100%。承租人只剩下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学生的,未成年人在居委会监护期间或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的租金全额减免。承租人仅本人一人且宣告失踪或去世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核销欠交的租金。公租房承租人诚实守信,未出现失信行为,按照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减免。承租人首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因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维修不能入住的,维修期内的租金全额减免。
制度化治理20种失信行为
目前,宜昌已建立公租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制度,宜昌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有两个创新——
制度化治理20种失信行为。在全省率先将信用约束引入公租房管理,建立信用等级分类体系和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管理,鼓励信用修复。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一般失信行为包括7种情形:1.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对公租房进行检查或维修的;2.发生占用共用部位、违规饲养动物、高空抛物等违反《小区公共租赁户管理规约》或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行为,提醒3次后仍拒不整改的;3.违规对电动车进行充电,且提醒3次后仍拒不整改的;4.当保障家庭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经提醒,拒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变更信息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资格复核或拒不提交复核资料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6.非自住而用于其它用途;7.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严重失信行为也包括7种情形:1.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租赁补贴;2.违规转借、转租、擅自调换公租房,拒不改正的,或者经公安部门认定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3.损毁、破坏公租房,违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不正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4.无正当理由拖欠公租房租金12个月以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拒不整改的;6.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公租房或者租赁补贴,超过腾退期限3个月以上的;7.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累计3次以上或同一行为2次以上。
整体配租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3种情形:1.企业入住职工因离职或者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自入住职工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算起,企业未在三个月内腾退公租房的;2.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或非企业职工居住而用于其它用途;3.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整体配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也包括3种情形:1.无正当理由拖欠公租房租金12个月以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2.损毁、破坏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或不正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3.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累计3次以上或同一行为2次以上。
实行“两个名单”管理。将信用信息良好的保障对象列入诚实守信名单。对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的保障对象,第4年减免1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对连续5年无失信行为的保障对象,第6年减免2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对连续10年无失信行为的保障对象,第11年减免3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将严重失信对象建立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并根据失信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最严重的情形,即使失信行为改正后,5年内也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坚持“三严格一优化”原则
新近出台的细则及配套制度保证公租房资源的公平善用——
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公租房资源的公平善用,坚持“三严格、一优化”原则,即:严格公租房保障资格准入、严格动态监管、严格退出管理,优化审核方式。
严格资格准入。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定向供应公租房和租赁补贴,严格执行“两审一公示”;企事业单位申请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的公租房,可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或所在街办提出申请。
严格动态监管。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应接受保障资格动态审核。暂未纳入公租房信息系统管理的保障对象,结合公租房租赁合同续签,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动态审核。保障对象相关信息变化的,保障对象或集中申请的企业应当自变化发生1个月内主动告知申请受理单位。
优化审核方式。宜昌在2017年建成“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系统的基础上,今年按照住建部新颁布的数据结构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采取以智能化为主的申请审核方式,通过大数据对申请承诺信息、动态变化信息进行比对,实现严格准入和动态监管,减少申请证明材料,提高保障效率。
严格退出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停发租赁补贴。对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租资格的、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和用作非住宅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等11种违规享受实物配租的情形,坚决执行退出管理措施。(记者 袁满 整理)
相关文件: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